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案件调查结束后,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二)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

(四)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