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规划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已经发生;

(二)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三)属于城乡规划监察管辖范围。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