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规划监察人员到场,并出示执法证件。不按规定行使职权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监察。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