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接到对违法建设、违法建筑的报告、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十二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