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管辖第十六条已修改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