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