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有效在科普工作中,对贡献突出或者捐资数额较大的集体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