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队伍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普工作和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培养中青年科普人才,发展和壮大科普工作队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