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科普组织与队伍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担负着科普工作的全省性、地方性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技馆、科学宫、青少年科技中心、青少年宫等公益性科普事业单位,以及乡镇科普协会、厂矿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与职工技术协会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基层科学技术群众组织,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科普工作队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