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科技、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应当走向社会,带头宣传科技知识,传授科学技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