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者,应当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和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学习,增强科技意识,禁止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反科学、伪科学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