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安置/第一节 货币安置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安置:(一)被拆迁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拆迁公有房屋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被拆迁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四)拆除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