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向中小企业征收行政事业费、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

向中小企业收费,应当持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