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五条已废止中小企业依法要求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凡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并在时限内依法办理完毕,不得推诿或者刁难当事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或者告知其到有受理权的机关办理;(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