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资金扶持第十九条已废止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应当在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便利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