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含养殖小区,下同)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有为其服务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和净化工作,实施实时监控,定期向所在地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