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市、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无规定标准的,可以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