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强制免疫疫苗储存、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免疫评估制度,免疫密度或者免疫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