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五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本省输入或者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

(二)过境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日期过境的;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