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的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染疫、腐败变质、有病理变化的动物产品的,或者为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罚款;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