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或者未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