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批向本省输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罚款;染有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新发病的,处二万元罚款;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