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