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