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