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