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工作中感染疾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补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