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在工作中感染疾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关待遇补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