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并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提供必要的防疫经费和器材。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所需工作补贴经费,逐步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