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