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控制、扑灭疫病所需资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