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动物卫生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向本省输入或者过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指定通道进入。过境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日期内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路线过境。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持有效的检疫证明向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禁止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