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在本省重点机场、港口及省界间主要交通要道、高速公路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省外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省的指定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查证验物、消毒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