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查封、扣押、处理的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染疫、腐败变质、有病理变化的动物产品;禁止为染疫、疑似染疫、病死和死因不明动物、动物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