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