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