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建立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具体办法由省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