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染疫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