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一条有效向本省输入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提前二十五日,凭以下证明材料向本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二)输入和输出动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三)输入动物相关动物疫病免疫记录和检测报告;输入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相关动物疫病免疫记录和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