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向本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向本省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发生、传播风险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采取防控措施,暂停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 待风险评估合格后,方可调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