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十九条有效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