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兽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省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