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四条有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