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三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动物疫情应急专项预案,成立应急预备队,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