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