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本规定实施前,已有的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