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本规定实施前,已有的以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基本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