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本市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参照本规定关于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