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本市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参照本规定关于市或者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