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管理单位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共享服务奖励资金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