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市科技、教育、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在共享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