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评估制度。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