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四)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